猪肥了 税没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食品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费县某食品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现有职工136人,主营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和饲料加工等行业。2000年10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199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420万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按照常理,检查可以结束了。  但是,检查人员没有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深挖细找,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努力查找账务上的破绽。细心的税务人员在翻看凭证时发现,该公司采购成本异常,所收购的生猪都在200公斤~300公斤之间,税务人员带着疑问查看了存栏未宰生猪后,发现大部分生猪重量在100公斤~150公斤之间,凭证记载严重违背了实际情况。在询问该公司经理、财务人员时,他们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承认了偷税事实。该公司收购生猪时,在总量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利用增加单位重量的办法,制作原始凭证时将两头猪合并成一头猪,采用瞒天过海之术达到偷逃屠宰税的目的。经过认真仔细地将原始凭证分解,发现该公司1999年度账面上收购“肥”猪5576头,实际收购生猪11097头,隐瞒生猪5521头,偷逃屠宰税55210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稽查分局经研究决定:  一、该公司应补缴屠宰税:5521×10=5521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5210元的一倍罚款。  稽查建议:再高明的偷税手段也有其露马脚的地方,检查人员应坚持从细原则,要善于思考,应了解所查行业,加强同行业的对比,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能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在屠宰税的检查过程中,都要注意查看采购成本是否正常,是否有虚增成本或隐瞒数量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