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在哪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宋洪玲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浙江省云大塑料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浙江省云大塑料厂是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塑料产品。  去年4月,威海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威海市一加工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空闲厂房出租给了一浙江人进行塑料产品加工,就此稽查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该浙江人在浙江省有一云大塑料厂,多年来,他们一直为山东威海市佳乐厂提供配套产品。为了搞好售后服务和进一步扩展业务,他们在威海市租赁了该加工企业的空闲厂房一处和三台注塑机,招聘了9名工人,在威海市也开始了该产品的生产,但云大塑料厂在威海市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且在威海市生产的这部分产品销售后也未在威海市申报纳税。  经进一步调查:云大塑料厂在浙江省所在地有12台注塑机,1999年度云大塑料厂向佳乐厂销售配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开具了云大塑料厂在浙江省当地国税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收入中在浙江省生产的为150万元,在威海市生产的为50万元。佳乐厂在产品验收入库后,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处理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稽查局认为应对云大塑料厂(威海)及佳乐厂作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第37条的规定,责成云大塑料厂就其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一事到威海市国税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2.云大塑料厂在威海市生产的50万元产品销售给佳乐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应按6%的征收率在威海市就地补缴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9条的规定,佳乐厂所取得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应作进项税转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对云大塑料厂、佳乐厂分别给予所补税款一倍的罚款处理。  稽查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国税部门应加强实地稽查力度,在稽查过程中多想多问。另外,要同当地工商部门及地税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出租业的管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