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断“三角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栾起先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即墨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  检查单位:山东省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即墨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是私营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850万元。2000年5月,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派员对该公司1999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他们发现,该公司在1999年7月~12月将大笔款项通过银行划给章丘某公司,金额达7万余元。查阅原始凭证,发现购货发票上注明销货单位是莱州某公司,“应付账款”却记在章丘的明细账户上。这一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过仔细询问公司的业务人员,弄清了其中的来龙去脉:原来该公司欠莱州公司的款,莱州公司又欠章丘公司的款,经三方协商,摩托车公司将货款直接划给了章丘公司。共计金额77.71万元,进项税额11.29万元。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支付款项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摩托车销售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造成偷税11.29万元。  案件处理:即墨市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补税11.29万元,罚款一倍的处罚。  稽查建议:目前,商业企业“三角债”问题比较普遍,纳税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图方便,没成想却违背了税法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认真检查企业资金往来科目的记录,了解企业的资金运动情况,结合发票、原材料、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的检查,全面查清企业的违规行为,*5限度地挽回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