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作借款偷税耍歪招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丁卫红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东台市某缫丝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东台市某缫丝厂,1998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该厂财务科长资历较深,业务较精,账务处理、凭证记载无懈可击。但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投入原料与产出成品及下脚料对比分析计算,发现原料蚕茧、产成品白厂丝、下脚料蚕蛹之间不配比,财务科长辩解:“企业改制后,由于加强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企业下脚料明显减少。”稽查人员没有轻信财务人员的解释,而是根据上述疑点,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检查方案,采取查、看、问、对等方法,一步步把该厂的偷税问题揭开,发现该企业“短期借款”里面有文章,1998年12月5日记账凭证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90000   贷:短期借款  190000  此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两张“收款收据”,说明向王某借款19万元,其会计科目对应关系相当正常,查遍所有凭证,却始终未发现支付王某“借款”利息,稽查人员又深入车间、仓库盘点,找保管员等有关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税法,终于迫使财会人员交代出所谓的借王某款,实质上就是该厂将蚕蛹销售给承包人王某的收入。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九条规定,该厂将应税收入隐匿于“短期借款”账户不作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依法作出追缴税款21858.41元和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  稽查建议:在稽查实践中,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偷税的新动向,研究反偷税的新对策,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