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价格差距过大为哪般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文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泰和县某茶厂  稽查单位:江西省泰和县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江西省泰和县某茶厂是一家国有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精制茶。2000年3月15日,泰和县国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财务报表、账簿和记账凭证核算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都准确无误,但稽查人员还是发现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异常情况:1999年1月~3月申报缴纳了增值税6万多元,4月份以后,进项一直大于销项,到年底发生留抵税额8万多元,而库存产品却不多。再核对1998年度的情况,发现1998年度该企业月月申报有税款,全年共缴增值税12万多元。这是什么原因呢?是否存在虚假抵扣或是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怀着这些疑虑,检查人员重新细致地逐笔审核了进、销项凭证,并调取了该厂的仓库保管账和出库单存根,与财务库存账逐笔进行了核对,发现该企业1998年底购进90万元毛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加工成精制茶后,由于市场原因一直未脱手,再加上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企业于1999年3月底将原定每公斤近120元的精制茶以每公斤不到30元的低价处理掉,销售收入申报了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了的,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泰和县国税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  稽查建议: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企业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低价销售仍然作正常的销售收入,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以此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审核,还要对企业的产品产量、销量、库存、销售价格等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不正常现象,再挖掘出企业的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