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股莫忘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兆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某股份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该企业属商品流通企业,效益一直很好,在日前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1999年的一张凭证,借记实收资本20万元,贷记现金20万元,经进一步查实,企业1998年年初账面股本金额为20 00万元,其中法人股金额为1500万元,个人股金额为500万元。公司于1998年12月份以盈余公积200万元转增股本,账面上直接转增法人股200万元。  处理决定:依据现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该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应按比例分别转增个人股和法人股。个人股应转增数为200×500/2000=50万元。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文的精神,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并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该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部分,应予追缴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  稽查建议:对股份制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注意分析其股本结构、股本及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化及原因,以防企业偷逃国家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