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免费不免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阳在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城东某大米加工厂  稽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庐江县城东某大米加工厂系县粮食局下属单位,主要经营大米加工、大米及副产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年经营额在200万元左右,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1999年10月,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稽查人员对该大米加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取该加工厂1997年、1998年以及1999年1月~9月的账簿、凭证、加工合同以及有关原始资料,采取倒查法,重点审查其收入类科目、往来账户和加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并采用用电度数控制法,参照同行业加工耗电率,由其用电总量推算加工大米总量。  通过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在1997年6月~1999年9月间,共为客户加工大米1609吨,应收取加工费56452.00元,而该厂实际只收取加工费10443.00元,免收的46009.00元加工费是以大米加工的副产品——谷糠予以补偿的。该厂在财务处理中,只以实际收取的10443.00元加工费为应税销售额计提增值税,以谷糠抵交的加工费不仅在抵交时没有作价计提加工环节税款,在谷糠销售环节因谷糠是免税货物没有计提增值税,还作价抵扣了谷糠进项税额4600.9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该加工厂为客户提供大米加工劳务,应按所收取的加工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谷糠抵交加工费的应税销售额为抵交加工费的作价总额46009.00元;用于免税项目的谷糠不得抵进项税额4600.90元。以上应补缴增值税共计11285.96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加工厂采取以加工副产品抵加工费不计加工费收入方式,少计应税收入,并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该抵扣的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加工厂除追缴应补税款11285.96元,加收滞纳金2165.38元外,处以一倍罚款11285.96元。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不能就账查账,忽视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检查,特别是对粮食企业,要从销售额入手,采取倒推的方法,着重审查其收入类科目以及往来账户,必要时还要核查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同时还要逐笔审核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对应关系,防止企业将不准抵扣的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