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亏损真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心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萧县某镇粮站  检查单位:萧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基本案情:萧县某镇粮站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稽查分局在对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稽查中,于1999年10月8日,对该粮站1996年~1997年度的账务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当。该单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1996年所缴1995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3782.33元,1997年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5000元罚款。  ———多列费用。1996年业务招待费超支3820.67元,1997年业务招待费超支5742.90元。  ———1996年其他应付款直接转营业外支出56000元。  ———1996年城建税欠缴70元,教育费附加欠缴210元,水利建设基金欠缴2100元;1997年度城建税欠缴105元,教育费附加欠缴315元,水利建设基金欠缴2566元。以上合计欠缴5366元。  处理决定:该单位1996年度多列支出63603元,1997年度多列支出10742.90元,应调整账面利润。调整后,该粮站1996年度、1997年度仍旧亏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以及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单位1996年度以20988.99元(63603×33%)作为罚款依据,处以罚款20988.99元;1997年度以3545.16元(10742.90×33%)作为罚款的依据,处以罚款3545.16元,合计罚款24534.1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令该单位补缴所欠地方税费5366元。  稽查建议:《税收征管法》第40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目前,粮食企业等其他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虽然大都亏损,仍应认真审核其账务,看是否合法。该单位多列支出,虽经纳税调整后仍然亏损,但仍应依法对其罚款。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做出处罚后,该单位按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一项细致的工作。税务人员除应该认真深入地检查外,还应帮助企业财会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税收的新政策,使他们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