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报损为名行偷税之实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阳在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某县永固机械厂  稽查单位:安徽省某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某县永固机械厂主要生产小型车床及其零配件,年产值300万元左右,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1999年4月,县国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稽查人员对该机械厂进行了突击检查。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财务账上有这样一笔上报1998年度待处理财产损失(非常损失)业务: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3005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40970   贷:原材料   40500    产成品    301000    进项税金转出  40970元  分别按照购进原材料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及应税劳务适用税率计算,并且计算方法正确,转出税金数额准确。但检查人员根据该厂生产规模和产品损失情况,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后,对其财产损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经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对有关往来账户,发现该企业这笔财产损失业务是假造的,实际情况是销售货物,因销售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便未记销售收入,想通过报损的方式来“处理”,少缴应纳税款(40500+301000)×17%-40970=17085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机械厂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县国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厂除追缴应补税款17085元外,处以一倍罚款17085元。  稽查建议:在以上这个案例中,纳税人之所以能够将销售收入通过报财产损失这种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偷税,关键在于它的销售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不需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为此,我们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加强对各种发票的管理,在货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全面使用发票,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监控作用。同时,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不能就账查账,对每笔涉税会计业务都要联系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其真实性,以便从中发现可疑之处,从而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