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不该抹的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晓静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物资集团金属材料公司。现更名为沈阳市金都工贸中心  稽查单位: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  违章案情:该企业为沈阳市铁西物资集团下属一私营企业,主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等物资的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1997年11月份丢失钢材等商品,采取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增加营业外支出、不调减进项税额的方式,偷逃增值税44619.40元。  另外在1997年7月份该企业采取抹账方式销售汽车,直接冲减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不计销售收入,造成偷税97358.49元。上述合计偷税14 1977.89元。  处理决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精神,以汽车、摩托车抵债,全额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就此铁西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0.1倍罚款。  稽查建议: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调减进项税额,以及采取混淆销售行为的方式偷税。目前,企业对税法重视不够,财务人员不懂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均抱着你查出来我就补缴,查不出来企业就占点便宜的侥幸心理,这应引起我们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不轻易放过。在此案例中应注意企业库存商品减少的原因,对非正常损失看企业是否调减进项税额,对企业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直接冲减看是否有货物转移行为,如有是否作销售处理。上述问题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应引起我们稽查人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