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岂能作“礼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瑞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北省滦平县某养生酒厂  稽查单位: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  基本案情:河北省滦平县某养生酒厂是一家股份制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滋补酒、药酒和其他白酒。  今年8月份,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0年1月份有150瓶滋补酒按每瓶98元的价格(不含税)计算销售额,而当月销售其他相同的酒每瓶价格为198元(不含税),价格明显偏低。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才知道其中原委。原来,企业在春节前夕,为了答谢有关部门和关系单位对企业的支持,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关系单位发放一部分购酒优惠券,厂里规定凡凭优惠券到厂里购买滋补酒的,企业给予价格优惠,每瓶酒的价格为98元,比正常销售每瓶少100元。这150瓶滋补酒就是以优惠券形式销售的。企业当月对这些以优惠券形式销售的酒没有按每瓶酒的对外销售价格而是按实收价格计算销售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造成企业少缴纳消费税3750元和增值税2550元。这等于企业把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作为“礼金”送给了有关部门和关系单位。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账面上少记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税款属偷税行为。为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除补缴少纳消费税3750元和增值税2550元外,处以少缴纳税款二倍的罚款,并从少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决定。  稽查建议:目前,纳税人除正常方式销售货物外,还有以物易物、以货抵债和视同销售等非正常方式销售货物,这些都涉及销售价格的确定。如果销售价格低,将直接影响到销售额,进而影响到应纳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非正常销售货物的检查,特别是对销售价格的检查,防止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上打“折扣”,偷逃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