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厂价直销” 暗偷逃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阳在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某百货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庐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庐江县某百货有限公司是1997年由原5家商业经营单位合股而成,主要经营糖酒副食、服装、家电等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同时还是外省某名牌家电在庐江地区的总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1998年度共申报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7875.6万元,应纳增值税133.86万元,实际税负率1.70%。  1999年初,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针对部分商业企业税负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在全县开展商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该百货有限公司因税负率低于全县商业平均税负率近1个百分点而被列为检查对象。稽查人员在检查公司账证之前,先是深入部分柜组(特别是家电柜组)  询问、了解商品价格及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发现不少商品尤其是家用电器仅以略高于或等同于甚至低于出厂价销售,商家厂价销售形成的亏损部分,由生产厂家以总代理广告费、家电“三包”费用、电器安装费以及其它形式的返利等进行补偿。了解这些情况后,稽查人员在检查账证时就特别留意对这些来源于生产厂家的收入项目的检查。稽查人员采取逆查法,对有关会计科目追根求源,着重审查返利性收入的来龙去脉和财务处理情况,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  一是以某名牌家电在本地区总经销商的资格,先后4次收取家电生产厂家总代理广告费计13.2万元,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22440元。  二是先后收取8个家电生产厂家家电“三包”费用和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安装费11.6万元,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16 854.70元。  三是以其它各种形式收取商品生产厂家返利计6.52万元,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1084元。  以上三项共少计提增值税50378.7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鉴于该公司负责人认错态度较好,财务人员上岗时间不长,税收知识欠缺等实际情况,经稽查分局审理股审理,并报经庐江县国税局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50378.70元,加收滞纳金6384.95元;同时处以20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在现行税制中,按照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收取的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返利,均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转出减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以厂价直销商品,若不考虑返利等因素,只要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要求,增值税税负即为零。  因此,商家总是变着戏法隐瞒收取的返利,给返利立以各种费用名称来对付税务机关。商业企业以“厂价直销”后收取返利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在纳税申报上主要表现为异常申报,如零申报、负申报等。  对此,税务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商业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指标的审核和对比分析,善于发现异常申报,同时强化对于异常申报的稽核工作。  进户稽核时,要着重审查企业财务账证中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对可疑之处进行细查深究,对有关原始凭证逐一审查,必要时还要与生产厂家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取证,直至将偷税问题查个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