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销售假调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欧阳邦尾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公司 稽查单位:景德镇市国税直属一分局 违章案情:景德镇市某公司属中型商业企业,批零兼营。下设4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同一市区内),由公司汇总统一纳税。该公司1998年1月~6月销售收入1212.04万元,增值税分文未缴,6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尚有267.94万元。因情况异常,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实施稽查前,税务人员调取其1996年~1998年纳税资料进行分析,利用存货的平衡关系式:期初存货+本期购进货物-本期销售货物=期末存货,逐年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大于该公司报表存货期末数,相差1700多万元。税务人员认为有三种可能:(一)在本期购进和销售货物正确的情况下,说明该公司期初存货有水分;(二)在期初存货和本期销售货物正确的情况下,说明该公司有虚假抵扣,即未购进货物而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在期初存货和本期购进货物正确的情况下,说明该公司有销售货物未作收入行为或有大量非正常损失货物。 按照上述线索,在具体稽查过程中,首先对该公司1996年期初存货和历年购进货物情况进行了稽查,排除了期初存货有水分和虚假抵扣的可能。再稽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情况,发现非正常损失货物有一点,且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异常的是:各分公司账面上分公司相互之间商品调拨业务较多,其使用的原始凭证为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内部调拨单,账务处理为:甲分公司调出,借:应收账款—乙分公司,借:财务费用(红字),贷:库存商品。乙分公司调入,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甲分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收取的价差冲减财务费用,该公司解释是为体现各分公司的经济利益,由公司统一规定标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于是税务人员对其分公司之间调拨业务进行逐笔核对,即甲分公司调拨商品给乙分公司,就逐笔追踪核对乙分公司是否作了库存商品购进处理,才发现该公司下属4个分公司之间的调拨业务除少部分是真正的内部调拨业务外,大部分调拨业务只有商品调出,而调拨单上开具的调入方账面找不到相应的商品调入账务记录。这说明该公司调拨单是假的,名为调拨实为销售。在事实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各分公司将门店、柜组零售商品销售收入每天都划出一部分作为调拨收入,开具假调拨单,隐瞒销售收入。经查实:该公司自1996年~1998年6月采用上述手段隐瞒销售收入1680.67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采取开具假调拨单、隐瞒销售收入手段偷逃增值税285.71万元,限期追缴入库,并处以定额罚款50万元。 稽查建议:(一)重视利用纳税档案资料。从这个案件的查处来看,如果没有稽查前的对历年纳税资料分析这一环节,仍就账查账,很可能就没有查补税款285.71万元的结果,因为从其账面上看确实没有什么破绽。所以税务稽查应充分利用纳税档案资料,通过对有关数据的计算、分析、对比,找出疑点,为税务稽查“导航”,减少工作的盲目性。 (二)加强税源管理。该公司“摆”在账面上的偷税,两年多一直未被查处,除了偷税手段的隐蔽性外,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该公司1996年销售收入3690.69万元,缴纳增值税35. 98万元,税负率0.97%;1997年销售收入3255.91万元,缴纳增值税2.。24万元,税负率0.74%;1998年1月~6月销售收入1212.04万元,税负率为零。销售收入下降,税负下降,但没有引起税务部门的及时警觉,说明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制度面对一些税源变化异常情况缺少一种警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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