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开票会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蔡咏戈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化工助剂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地区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滨州某化工助剂厂,集体性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油田助剂,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1998年,该厂累计6个月增值税负申报,滨州地区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据此将其确定为1999年度的稽查对象。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厂1998年度的财务账簿、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未发现有明显的税收违法问题,该厂财务人员也解释:由于我厂产品滞销,导致库存产品积压近50万元,所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也属于正常。但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对应科目皆为“现金”和“银行存款”。抓住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对案情分析如下: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货物销售方式是灵活多样的,而在该厂的账面上只反映了“直接收款”这一种销售方式,不符合企业营销常规。2.该厂产品滞销,在经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更不可能“先收款,后发货”。由此推断,该厂可能存在通过控制开票时限随意调整应缴增值税的问题。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厂的仓库保管账和出库单存根并与财务库存账逐笔进行了核对,发现仓库保管账的产品出库数量大于财务库存账的出库数量。经询问该厂财务人员,证实了检查人员的推断,该厂销售货物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而是根据当期进项税额的大小控制开票金额,以此达到随意调整销项税额,偷逃国税的目的。  处理决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及《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厂滞后开票、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稽查局确定该厂偷税销售额332037.06元,责令该厂补缴增值税56446.30元,并处罚款8466.95元。  稽查建议:“滞后开票”像其他一些较为隐蔽的偷税手段一样,单纯依靠检查财务账簿是难以发现和落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增值税检查时,不仅要对财务账簿进行检查,同时也要加强对实物账的检查,尤其是对仓库保管账的检查,切实提高税务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我们还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税务稽查权限,积极主动地寻求一切有利于检查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