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 别把税款“易”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安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东台市某工业企业  稽查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国税局头灶分局  违章案情:东台市某工业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头灶国税分局今年4月份对该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企业1998年4月份33号凭证账务处理异常,账务处理为:  借:产成品—铜酞菁63788.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65.81  贷:应收账款—  ××苯酐厂 44500    原材料—    亚铜 25753.85  稽查人员认真查对凭证附件,询问企业财会人员,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该企业1998年4月初购进××苯酐厂苯酐38034.19元(44500/1.17),再用苯酐38034.19元及原材料亚铜25753.85元与××溶剂厂串换铜酞菁63788. 04元。企业方解释说,这笔串换产品业务双方互不开票,双方记账比较容易,也不影响税收。稽查人员当即指出:互换产品属“以物易物”,是隐报销售逃税行为,应予补税。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关于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的规定,东台市某工业企业已构成偷税。但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在稽查中能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能积极配合,经审理决定:  1.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所偷增值税(38034.19+25753.85)×17%=10843.96元。  2.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以0.2倍的罚款2166.99元。  稽查建议:  一、目前纳税人偷逃税手段更加高明、隐蔽,对偷税行为的查处更加困难。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同时,必须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对于纳税人异常的账务处理,在税务稽查时,一般都要列为稽查重点,查深查透。  二、“以物易物”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中并不少见,是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常用手法。税务机关应加强稽查监管的力度并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培训,进一步规范“以物易物”的进销行为账务处理,达到财务与税收法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