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会计分录下的不正当行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丰怀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某商场  稽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商场属国有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1999年5月,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样两笔会计分录:  (1)1998年1月58#凭证,从某公司购进电视机一台,价款4726。50元,税款803.50元价税,合计5530元,会计分录是:借:应收账款—某公司4726.5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3.50贷:银行存款5530(  2)1998年2月6#凭证,收回电视机价款,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4726.50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4726.50检查人员经了解,其真实情况是某消费者委托该企业业务员购买电视机一台,业务员与企业财会人员共谋作假账,将购进电视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挂“应收账款”,不入“库存商品”账,从而多列进项税额803.50元,形成故意偷税。  处理决定:财政部(19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销售货物,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者,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又同时规定,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因此,根据财政部(1993)财会字第83号、国税发(1993)15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稽查局确认该企业严重违犯了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在账务上故意作假,将国家税款送人情,属于故意偷税行为。为此,莒南县国税局对该单位作出补缴税款883.85元的处理决定,并同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偷税方式不断更新花样,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在对常规违章问题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一些看似“正常”的账务处理进行质疑,不断拓宽稽查思路,只有这样,才能使税务稽查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