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假账隐匿收入被举报补税罚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国胜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蓬莱市某化工厂  检查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蓬莱市某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工助剂等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1998年10月,烟台市国税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厂利用真假两套账偷逃税款,该局随即对其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查实该厂存在下列偷税问题:  1.为达到偷税目的,1998年设置真假两套账,真账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假账专门用来对付税务机关检查。1月~9月,利用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9922920元,同时取得7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2 66590.57元,核实偷税额为1175201.22元。  2.提供的1997年账簿凭证不实,稽查人员经查核银行主要经营账户出入款对账单,并对照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1997年账外应税收入额为11047116.83元(含税),同时收取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张,未抵扣进项税额244080.85元,核实偷税额为1361 055.78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厂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2536257元,并处一倍罚款2536257元。  税案点评: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研究所利用真假两套账偷税,手段恶劣,手法隐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公民的举报,税务机关是很难从中发现破绽,从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偷逃税者逍遥法外。由此可见,税收稽查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而且还要拥有广密的举报网络。这样一来,就会使那些妄想掩人耳目的偷逃税者没有了藏身之处,如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使他们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