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零申报也要常检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春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北省承德市某制药厂。 稽查单位: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 违法事实:承德市某制药厂原有职工300多人,1995年底以前主要从事盐酸四环素、四环素碱、盐酸林可霉素的生产、加工。由于药品市场变化较快,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到1995年,企业处于半停产状况。后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该厂将企业原有厂房、机器、设备等折股1600万元,由另一制药厂出资3000万元,组建了某某制药厂天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属人员全部转入天星。天星公司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地方各税均向开发区地税局缴纳。按市政府要求,承德市某制药厂仍保留名称,平时负责原厂的债权收回及债务核对等事宜,自1996年1月起,一直向地税征收分局报送零申报表。 从企业的表面情况看,应无任何纳税业务,但当税务机关检查组对企业的往来款项———“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近百万元的增减变动。经与凭证核对,并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企业在1997年初,收回市制药厂抵顶欠账药品200多万元。平时销售这些药品,销货款的一部分用于推销人员业务提成,剩余部分与收回其他单位欠款一起用于补发原欠厂领导班子奖金和购买职工家属楼。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部分销售多为亏本销售,于是均未作收入处理。 经核对产成品、固定资产账后,证实以上情况准确无误,但是企业违反了财务制度和税法。 同时,该厂1998年4月企业缴纳增值税4250.95元,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995年5月新购房屋714255.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997年企业支付给推销人员的业务提成和厂领导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97年、1998年产品销售758239.83元未作收入处理,少记应纳税所得额56366.81元。 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1998年应补城建税297.57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冀政办「1995」59号文件之规定,1998年应补教育费附加148.7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补房产税9497.5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企业负责补缴个人所得税43260.6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之规定,199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219.04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上述滞纳的城建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企业不申报的城建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罚款一倍,合计25014.20元。 稽查建议:此案虽然情节简单、检查容易,但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在当前征管模式下,某制药厂这样平时向征收单位报送空白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认为企业无税,加之其非当地纳税大户,往往忽视对其管理,很容易形成企业偷税。由于企业收款时,一怕银行收贷,二怕债主索债,故多采用多头开户、突击花钱等方法使企业账面根本无款,补征税款相当困难。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控管:一是通过宣传,让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增强主动申报意识。二是加强地税、国税间的合作,这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十分重要。建议建立国地税定期联席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在征收单位设专人管理此类企业,建立非正常纳税企业档案,健全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同时,专管人员还要经常深入企业,辅导企业及时缴纳税款。四是改变对此类企业的检查模式,将目前执行的每年一次的日常稽查改为不定期检查,降低企业发生偷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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