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账外账偷税想隐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兆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某工业企业  稽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莒南县某国有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业务等。现有职工400余人,1998年实现销售收入2 841万元,盈利133万元,税款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稽查人员于1999年5月对该企业1998年度地方税收检查时发现,企业支付职工互助基金会一笔利息19884.8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19884.80   贷:银行存款19884.80  记账凭证中所附原始单据为微机打印出的银行利息计算单和转账支票存根。转账支票存根联上用途记载:“付息”,收款单位为“卫生保健食品厂”。“卫生保健食品厂”在记账凭证上频频出现,多为付息,且无所属地址,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出于职业的敏感,稽查人员对借款和财务费用账簿及有关凭证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发现“卫生保健品厂”与该企业无任何借贷关系,而该企业却通过银行账户分次向其支付大额利息,共计314759.30元。随即,稽查人员对该单位下达《税务询问通知书》,依法对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开始还争辩“卫生保健用品厂”为其下属单位,但在事实证据面前终不能自圆其说,承认“卫生保健用品厂”乃虚构单位。  原来,该单位上年度为缓解资金不足和为职工增加收入,先后向职工集资218万余元,以年息1.2%的利率向职工发放利息314759.30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951.86元。为了达到蒙混、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该企业虚设“卫生保健用品厂”一单位,在农行、工行等开设多个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其收支单独设立一套账。  处理决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企业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经县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其偷税行为除追缴个人所得税62951.86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  稽查建议:个人所得税收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总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也不能很好地担负起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有的甚至与纳税人共同作弊。  此案的偷税手段卑劣,隐蔽性极强。为此要求税务部门一是注重对“财务费用”、“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账户付息款项的检查,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二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偷逃税者给予重罚,以罚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