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忽视对作废发票的实地稽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荣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某酿酒总厂驻滨州办事处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市东分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某酿酒总厂驻滨办事处,系一般纳税人。因厂方要求撤销其办事处,需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据此,滨州市区国税局市东分局组织对其进行纳税检查并依法缴销发票。在对缴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办事处1995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号码014144,加盖误填作废专章。记账联右上角标注:1996年2月14日收现金2万元字样。经询问,财务人员承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因购货方迟迟不付货款,便将已入账的销售收入用红字发票冲销,盖章作废。后购货方于1996年2月14日支付货款现金2万元,财务人员未作销售处理而记挂在其他应收款上,未提销项税款5997.76元,偷逃增值税款5997.76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某酿酒总厂驻滨办事处已构成偷税行为,追缴税款5997.76元,并处9166.92元罚款。  稽查建议:日常的发票稽查侧重开具是否规范,对具体的购销活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发票作废一般不做深究,不容易发现深层次问题。应加强对作废发票的稽核,逐一将作废发票与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票证相核对,确定作废发票的原因。  避免纳税人利用发票作废的手法偷逃税款,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