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销售收入结果被补税罚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凌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广西柳州市某食品厂  稽查单位:广西柳州市国税稽查二分局  违章案情:柳州市某食品厂系柳州市贸易局下属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瓶装饮料、干湿米粉、面条、糕点等,税收征收方式采用查账征收。  1998年12月,稽查二分局对该企业进行1997年度税收专项稽查,在检查中,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核实,发现该企业在1997年1月~12月间,采取不开具发票,使用商品内部调拨单形式,不作销售账,不申报纳税,偷缴国家税款。  该企业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   贷:原材料  经稽查人员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厂1997年度向柳州市南疆饭店、沙塘饭店、柳州市粮油厂等企业销售奶粉、砂糖、白糖、酱料等原料,合计(不含税)869928.82元,少计销项税金147887.9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47887.90元、防洪保安费6654。96元,并处以一倍罚款,计147887.90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入库止,对应补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