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成本核算上打歪主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志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系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1998年9月,临沭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有明显增长,而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却较往年下降了许多,情况比较异常。经仔细审核,该企业原材料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和以前年度相比有所降低。经到仓库实地检查及询问企业财务人员,终于查出企业购进钢材用于建造职工宿舍楼记入“生产成本”多抵扣进项税17万元的偷税事实。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17万元、罚款3.5万元的处理。  稽查建议: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偷税手法越来越隐蔽,稽查人员在检查时,不仅要注意企业资产账户和往来账户的检查,更要重视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审核,深入车间仓库将发现的问题查深查细,弄清企业是否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防止企业利用成本核算偷逃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