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也须打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国有粮食企业  稽查单位:山东滨州地区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滨州市某国有粮食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以批发玉米等粮食为主,主要在粮食系统内销售。  1998年,该企业向某县粮所批发销售玉米,通过往来账——“应付账款——某县粮所”核算,经检查,全年共发生8笔经济业务,财务处理均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某县粮所  纳税人解释,因在系统内销售,免征增值税,故也未作收入处理。但在对其所附原始凭证一一检查时,却发现了疑点:其中2笔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开具给某县粮所的收据,其余6笔业务的原始凭证仅是银行进账单,它们都有一共同特点,在进账单中不显眼的付款人开户行一栏中,并非某县粮所所在地银行,而均是本市某银行驻某镇办事处,且银行账号是同一个。巧合的是在该镇恰有一处外贸淀粉加工厂。原来该六批玉米并未销往某县粮所,而直接销给了该镇外贸淀粉加工厂。纳税人只不过来了个“移花接木”,“巧妙”地将应税业务以假乱真混入免税业务之中。  处理决定:  1.根据财税字「1996」49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对销售给系统内外工业用粮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应补缴所偷增值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  稽查建议:  1.国有粮食企业目前正处于流通体制改革时期,结合这次改革,通过检查,我们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新问题,特别应注意的是,体制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的运行机制与现行税收征免政策有无不衔接之处,以及在税收环节容易发生的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为今后更好地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管理创造良好的基础。  2.在查账过程中,应注意对每一份凭证的认真审核,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善于发现疑点,找准突破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有效地打击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