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兼营业务要准确划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某广播电视公司  稽查单位: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庐江县某广播电视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有线电视安装,兼营家用电器及零部件销售业务,1995年因财务核算健全,应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申报应税收入371万元,税款8.12万元。  1998年元月份,庐江县城区国税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12月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稽核,与所建立的正常峰值指标作比较时,发现几项指标异常,认定该公司异常申报,并已超过3个月,需作进一步查实,随后按工作程序将该公司有关资料移送稽查分局立案查处。庐江县国税稽查分局根据该公司业务量不大和兼营项目账面不易区分的特点,采取顺查法,逐笔核对其“库存商品”科目贷方转出数字,审查与之对应科目的结转情况,重点审查出库单和领料单,检查非应税项目冲减应税项目收入以及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税务违章事实:一是全年从商品生产厂家取得保修费收入27345。3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4648.70元;二是退安装有线电视工程款冲减应税销售收入7940.17元,少计销项税额1349.83元;三是用于有线电视安装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21238.26元,及其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3221.86元;四是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开具有线电视安装费等非应税项目业务内容。以上前三项应补缴增值税30458.65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并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经研究决定处理如下:对其偷税行为追补增值税30458.65元,处以罚款30458.65元,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限期整改。  稽查建议: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商家为争夺市场,取得*5利润,争相为顾客提供着日益完善和越来越周到的服务。销售商品的兼营安装等劳务;服务行业也为顾客代购有关材料和零配件,各行各业相互渗透,交叉发展。从税收角度讲,这些行为叫作“兼营”或“混合销售”。在税收处理上,纳税人很容易将这两种业务混淆或弄错,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纳税检查和监督。  在对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人员首先要掌握好有关“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规定,并能正确区分二者的业务范围;其次,要对纳税人的应税业务进行认真的确认和界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对兼营业务划分不清或数字不能准确计算的,一律合并从高征收增值税。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单位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情况的检查,严防超范围混开发票以及抵扣了不该抵扣税款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