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记入“往来账”偷税不成反蚀“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石家庄市某机械厂  稽查单位:石家庄市矿区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该厂系石家庄市矿区一家区属集体工业企业,现有职工300人,税款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999年1月,矿区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发现该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有一个二级明细科目“酒店”,其中有8笔收取租金的账务记录,记录显示收取租金总额为7.7万元。经过详细查阅该厂的纳税申报表,却发现该厂从未就租金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过纳税申报。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深入车间、酒店实地察看、询问,得知这7.7万元确实为该厂兼并S大酒店后将其闲置房产出租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是,该厂财务人员却又一口咬定这7.7万元只是收取出租房产的定金,并非租金,并拒不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手续,于是稽查人员只好通过调阅本局征收分局保存留档的该企业当时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进行查对,最后根据合同内容确认这7.7万元中只有1万元为定金,其余6.7万元全部为收取的租金或已转为租金。基本事实查清后,该厂财务人员说是记账发生错误,并说这些租金收入均已按时申报纳税。于是,稽查人员再一次将该厂全年应纳税款与纳税申报表进行计算和核对,彻底揭穿了该厂财务人员的辩解。并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该厂应补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共计7199.63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单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稽查局确认该厂将出租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长期记在往来账,不记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除责令该厂补缴所偷税款外,同时对该厂处以1500元的罚款。  稽查建议:企业将经营收入长期记在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上,隐匿收入进行偷税,是企业偷逃国家税收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警惕企业利用应收、应付项目玩税收“障眼法”,把往来账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之一,大胆怀疑一切看似正常的账务处理问题,认真核对有关合同书据和账表,深入调查取证,做到细心检查、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