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转嫁税负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高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鹰潭市某水表总厂  稽查单位:江西省鹰潭国税直属局稽查所  违章案情:鹰潭市某水表总厂,主要生产自来水龙头和水表,下辖分厂,单独核算,生产铜球阀、铜水嘴,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产品主销总厂,由总厂组装形成最终产品,对外销售,两企业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稽查人员下户后,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审核企业1998年度有关账目,发现“原材料”明细账有子科目“黄杂铜”,且进行了抵扣,而黄杂铜属其分厂的主要材料,怎么会在总厂抵扣呢?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调阅了分厂“原材料”明细账,发现其没有主要原材料———黄杂铜,经过一番细致的调查核实,事实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原材料———黄杂铜由总厂采购,并进行进项税抵扣,分厂领料生产,实现销售后再与总厂成本核算。  经核实,总厂违法抵扣进项税44601.18元,将已实现应缴税金44601. 18元,转嫁给其分厂,达到偷税目的。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鉴于企业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经直属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追缴增值税44601.18元,并处以所偷税款20%罚款9000元。  稽查建议:1.稽查人员下户检查不要急于查账,而应首先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的放矢,重点稽查。  2.利用关联企业存货转移进行偷税,是目前企业偷税的新动向,因此对设有分支机关(尤其属民政福利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坚决打击企业偷逃税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