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大头小尾” 票难逃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明学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黄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  违法事实:黄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五金电器及配件。该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1997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997年销售额46万元,上缴增值税1万元。  1998年10月5日,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黄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普通发票“大头小尾”进行偷税。稽查局及时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对其实施专案稽查。他们采取账外调查为主的检查方法,结合询问当事人、检查库存商品进销明细账,发现该企业有以下违反税法的事实:该单位1997年度开出11份普通发票,存根联合计为346.00元,发票联合计为68988.00元,瞒报销售收入(含税)为68642。00元。  处理决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税法的规定,已构成偷税。主观上,该企业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该企业实施了开“大头小尾”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9973.62元,并处以1倍罚款9973.62元。  稽查建议:为解决目前一部分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打击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这部分私营企业的税务稽查:1.账证检查与实物盘点相结合。在账证不全的情况下,深入到私营企业的仓库进行盘点并和其账上的结存数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账上的结存数大于库存数,且数额较大,就有偷税的嫌疑。2.加强账外调查。主要检查企业的往来业务单位,到对方单位调查,企业的发票存根联和业务单位的发票联核对,看是否相符;开展账外调查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询问当事人,首先给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告诉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可以发现重要线索,进而发现当事人偷逃国家税收的事实。3.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一旦发现有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在补税的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三倍以上的重罚,并予以曝光,使不法者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净化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