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票异地申报违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魏惠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化工机械厂  稽查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国税直属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三门峡化工机械厂系一家国有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997年10月~1998年5月,三门峡化工机械厂铸钢分厂,曾四次接受渑池县生产资料公司金属回收站送货上门出售废钢材的业务,购入废钢59.48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税款14554元,货款85611元,合计100165元。三份发票亦随同货物由销货方送到厂方。厂方进货后由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已支付货款61000元,其余尚欠。其中两份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972元。  1998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到该厂稽查增值税进项发票时,发现其在与渑池县生产资料公司金属回收站发生的购货业务中取得的专用发票有误,购废钢材属实,但接受的购货发票系夏邑县李集镇废旧再生利用站开具的。通过专案程序调查,确认再生利用站所开专用发票属虚开。化工机械厂购废钢业务事实上取得了货票不符的专用发票。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化工机械厂已构成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研究处理如下: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8972元,处以税款1倍罚款;发票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稽查建议:稽查中类似上述的情况曾几次出现,这反映出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财务和业务人员在采购业务中,只注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重视货票项目、数量、金额的一致性,而忽略了发票来源与购货单位是否相符,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该抵扣的却申报抵扣了,扰乱了增值税管理,影响到财税收入。对此,税务稽查机关在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稽查审核中,应对此问题给予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