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固定资产未必都免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延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沈阳铁路器材厂  稽查单位:沈阳铁西国税局稽查五科。  违章  案情:沈阳铁路器材厂,系铁道部沈阳铁路信号工厂下属集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通讯信号器材及铁路器材,同时兼营包装器材搬运及通讯信号器材维修。  1998年初,稽查五科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稽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1997年12月连续开出几张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工业产品销售发票,经核对凭证,见其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备注为固定资产转出。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厂1994年底购入一批设备,后来因故未能上马,这批设备一直闲置未用,在1997年底转卖给主管单位———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经核对其固定资产账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查明该批设备有一些是超过原值卖出,而且全部未曾投入使用,该单位共售出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5517.39元,少计销项税额3125.5元。  处理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该单位将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卖,有意偷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单位除应补偷税款3125.51元外,并处所偷税额一倍罚款,并自1998年1月16日起于实际入库止对所应补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稽查建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但不包括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规定不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稽查人员在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转卖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同时具备此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具体操作时,可结合查看其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卡片,购入及售出的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