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金转出”为的是掩人耳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建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安庆市某机电商场  稽查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国税二分局  违章案情:安庆市某机电商场是一家股份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机电商场以经营空调等大家电为主,1994年~1997年销售收入1。2亿元,自行申报缴纳税金4.9万元,三年平均税负率仅为0.04%,被列为异常申报户,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经对该商场1994年~1997年账目全面稽查,发现该商场除有部分三包收入即安装修理收入、部分返利收入等未作销售外,较大的问题是该商场以“进项税金转出”掩人耳目,偷逃税收。  1994年10月27日和11月28日,该商场将价值4646206. 60元(含税)的空调,以调拨方式平调给异地某公司,并分别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未作销售,1995年2月底,该商场根据发票记账联,将该项业务所含税金675089.85元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公司4646206.60元  贷:库存商品   3971116.75元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675089.85元  当稽查人员向该商场指出,该项业务存在隐报销售有逃税行为时,该商场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一项平调业务,进项税金也已经转出,不影响税收。其实,该商场的精明之处就是在纳税问题上打了个漂亮的“时间差”,按该商场1994年12月份自报销售计算应纳税额,不仅当期无税可缴,还有留抵数,若将上项列作销售,则当期要缴纳一笔可观税款,而在1995年2月底,由于该商场进项税金大,作进项转出后仍然够不上缴税。  处理决定:根据国税发「1995」03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为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之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四十条关于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的处罚规定,对该商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该作进项转出的用红字冲回订正,该作销售的,列作当期销售。按照会计核算习惯和简化计算手续,将该商场1994年10月底和11月底发生的两笔销售业务,一并归纳到当年12月份作销售,该商场1994年12月份纳税申报调整如下:应纳税额=「自行申报销售额(10425274.64)+应列入当期的销售额(3971116.75)」×17%-当期进项税额(1622621.42)-上期留抵税额(192961.06)=631804。06(元)  应补税款631804.06元,限期追缴入库。  二、处以所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进项税金转出”是“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一个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来说,企业自己很少有主动将应转出的进项税作进项转出,从这起稽查案例来看,对企业自行作进项转出且数额较大者,应引起重视,要仔细检查其转出业务的性质,是否以“进项税金转出”作掩护,调节销项税额,达到当期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在笔者检查中尚属首次发现,该商场几年来瞒过了多次检查,也正说明这种逃避税收的手法较为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