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的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四川省苍溪县某工业企业  稽查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苍溪县某工业企业,主要从事猪副产品加工业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采用查账征收。  稽查分局在对该企业1997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低于其产品销售成本,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的进一步检查,发现企业“原材料”明细账年末余额为蓝字数量红字金额。同时发现企业个别月份发出的原材料单价有畸高现象。在对高价发出原材料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后,终于揭开了“原材料”账户异常余额的谜团:原来,企业将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采取不记数量,只记金额的方式一次性列入生产成本,而未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共计金额152766.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应补增值税16974.03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但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在检查中能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能积极配合,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追补企业所偷增值税16974.03元,对偷税行为免予处罚。  稽查建议:建议一:目前,纳税人偷逃税手段更加高明、隐蔽,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更加困难。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同时,必须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  建议二:对于存货的异常余额,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一般都将其确定为重点,对增值税检查时往往忽略了这些疑点,而目前企业将非正常损失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而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以达到少缴增值税之目的,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方向。因此,在对增值税进行检查时,同样不可放松对存货科目(特别是异常余额的存货科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