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更名抵扣不容忽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顾培龙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响水县某机械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  响水县某机械厂,系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采取查账征收。  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分局于1998年3月对该企业1997年增值税进行检查,通过查阅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发现厂方在材料耗用上投入产出比例失调。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厂存在以下税务违章事实:该厂自1996年10月~1997年12月,先后从外地某机床厂购进生产用设备2台,价值128.7万元。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目的,该厂通过变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先后5次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钢材名义让机床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抵扣税款18.7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企业明知不应抵扣却采取变更货物名称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经研究决定:除责令其补缴18.7万元已抵扣的税款外,对该厂处以3万元罚款。  稽查建议:企业应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能损公济私。俗话说:锅里有,碗里才有。因此,企业只有在处理好“三者”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同时,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该不放过一切疑点,特别是对材料投入产出比例失衡时,应注意是否有在建工程用料,有无把购进的固定资产更名为原材料,非法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国税机关还应强化增值税的日常稽核,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保证税制改革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