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寄挂借款——转移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蔡咏戈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建材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  滨州市某建材厂,系集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厂1997年度的增值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样几笔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某某公司,  记账凭证中所附原始单据均为银行进账单,金额共计1608661.57元。  检查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厂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某某公司借款能力:从该厂账面上看,某某公司尚欠该厂货款近百万元,检查人员由此推断某某公司不具备对该厂的借款能力。  该厂借款合同:该厂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借款证明。  该厂还款付息情况:该厂账面没有还款及提息、付息情况。  该厂借款用途:该厂上述借款没有明确的用途,检查期限内没有重大项目投资。  借款数额:该厂上述几笔借款均带有小数,并精确到角、分,不符合借款常理。  带着以上问题,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厂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承认上述借款均为货款。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经研究决定对其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233737. 15元,并处以罚款35060.57元。  稽查建议:将销售收入寄挂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隐匿收入的偷税手段,已不足为奇。但是将货款寄挂负债类账户,以借款的方式转移销售收入的偷税手段尚属罕见,这表明纳税人的偷税方式在形式上日趋隐蔽化和“合理”化,因此,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局限于对常规违章问题的检查,而应该拓宽稽查思路,大胆地怀疑一切看似“正常”的账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