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是否两次违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文龙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某个体工商业户  稽查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个体工商业户叶某,小规模纳税人,生产装订机。叶某在销售装订机时,利用非法购得的伪造普通发票10份填开使用,共开出金额121340元,偷逃增值税6868.30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叶某已构成偷税行为,追缴所偷增值税6868.30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计13736.6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叶某使用假发票处以罚款8000元。  处理分析:叶某使用假发票造成偷税事实成立,但对其按偷税补税罚款后再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的做法是否妥当,本人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9,叶某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假发票造成了偷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  因此,叶某已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造成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处理,不能再同时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的关键点是:叶某的行为是否是两次违法行为?本人认为叶某虽然同时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和偷税行为,但不能作为两次违法行为处理。使用假发票是前提,而违反发票管理和偷税是“使用假发票”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一次行为造成两种后果。(类似情况还有如利用填开发票“阴阳票、大头小尾”进行偷税。)因此,既然已对其按偷税处理了,再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处理就不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