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捐资助学还是租房收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白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郑州市某小学稽查单位:郑州市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郑州市某小学,1996年1月开始利用临街门面房进行房屋出租,但该校从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未申报纳税,偷税情节严重。日前,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此案进行了查处。  稽查人员采取顺查法,审查了该单位1996年、1997年、1998年的凭证、账本及相关纳税资料,发现该校与承租方签订的房租合同均注明收取的是捐资助学款,并非是房租款。该校财务人员认为学校收取的房款目的是资助学校发展,搞好教育事业,并非一种经营行为,不应缴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存在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若学校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无偿取得,不征营业税;反之若学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该校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房租系有偿收入应照章纳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该校1996年取得房租收入435332.55元,1997年取得房租收入620949.20元,1998年取得房租收入458604.1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规定:该校行为已构成偷税,经审理对其下达补缴1996年~1998年营业税75744.29元、城建税5302.10元、教育费附加2272.33元、房产税173492.85元、印花税7322元、罚款21966元。  稽查建议:该校房屋出租已逾三年,却从未缴过税,一方面由于地税征管部门税法宣传不普及,监管不严,造成漏管;另一方面学校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建议以后要加强稽查力度,普遍稽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同时要深入基层宣传税法,作好纳税辅导,加强征管,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