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电汇 真收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加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外地电器公司驻滨州办事处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  稽查局违法案情:某外地电器公司驻滨州办事处,工作人员4名。从事电器销售公司在山东滨州、东营两地的市场宣传、售后服务及销售公司货物在滨州的仓储和发送。  1999年7月20日,滨州市区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办事处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稽查小组立即对该办事处进行检查。办事处工作人员解释说,办事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由电器公司的销售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由客户通过银行向销售公司电汇货款,办事处负责从中转库向客户发货,每日向销售公司报表。税务人员检查每日报表,表上列明客户向销售公司的回款都是银行汇款。询问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承认有销售行为。这与举报的情况不符。税务人员根据办事处日报表上列明的部分客户进行了外部调查,查明部分客户购货时向办事处付款。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违法事实:在销售货物时,一些销售数量小的零星客户,向销售公司汇款确有困难,办事处采取直接收款,将收款借用一个体户银行账户汇总向销售公司汇款,并交出收款账簿一本。1999年1月~7月收取货款558004元,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处理决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国税发「1998」137号文之规定,该办事处在当地收取的货款,应计提增值税21461.69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办事处已构成偷税,决定给予偷税额0.1倍罚款计2146.17元。  稽查建议:企业所属机构的货物移送有无销售行为,不能只听企业一家之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中,对于如何鉴别分支机构有无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企业所属机构很难做到没有经营活动,对企业所属机构的检查,要注重检查是否向购货方开具了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了货款,可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往来账、费用账仔细检查,找出疑点深究到底。对企业所属机构所对应的经销商的购货和付款方式进行调查也是找出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