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代垫运费 实则暗偷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国林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湖北省京山县某煤炭经营部  检查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京山县某煤炭经营部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3月,两名检查人员在某化工厂进行增值税年度结算时,发现化工厂与煤炭经营部的往来账上贷方发生额有140万元左右。再检查结算商事凭证,发现结算商事凭证为两种发票,一种为煤炭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部分则为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两种发票合计数为140万元。从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分析,货物数量、公里、吨公里单价、金额等都符合要求,也未多开运费。从运费发票的来源分析,属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但检查人员觉得有点问题,这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会不会是假的,实为价外费用呢。检查人员决定到煤炭经营部看一看。通过对经营部的账务检查,上述代垫运费确属价外费用,不是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情况是这样的:煤炭经营部1998年1月~6月经营的煤炭计4828吨,全部销给了化工厂,进货运费已申报低扣了。煤销给化工厂后,经营部为了少缴税,叫某运输公司开具了运费发票,金额计72.4万元,同时,煤炭经营部按煤炭销售额140万元,减去运费金额72.4万元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67.6万元,经营部只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入了销售账户,而价外费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没有记入销售账户。  该批煤炭进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6万元,运费发票金额72.4万元,进项税金为14.2万元,销项税金为7.8万元,应纳税金为负数6.4万元。经营部收取的价外费未提税金8.3万元属偷税行为,应补税金1.9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京山县国税局除作出补缴1.9万元的税款,并对其处以3.2万元的罚款外,对其发票违章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由于运费发票管理偏松,加上代垫运费是真是假,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知道,纳税人正好采取这一方法偷税。所以,对企业进行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对企业的运费进行审查,同时,要对企业的价外费用内查外调,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将价外费用函告对方税务机关,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企业的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