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结算发票 岂可当做凭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志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某建材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临沭县某建材厂,私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型号建筑用冷轧螺纹钢筋,1997年底被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 99年初,县国税局某征收分局对其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连续12个月负申报,年末尚有留抵税额16656.76元,遂将其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移交给稽查局检查。  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厂1998年度与纳税有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和记账凭证,企业税金核算正确,账账、账证相符,未发现偷税行为。于是稽查人员从其生产所需动力入手,首先获得了同行业企业的成本资料,掌握了生产每吨钢筋的耗电数量。根据企业当年度实际用电量大体推算出企业全年生产冷轧钢筋的数量,再到仓库清查产成品数量,确认企业存在账外销售偷税嫌疑。企业负责人对此提供不出合理的理由。稽查人员让出纳员打开其办公桌,发现企业私自印制“××铁丝厂发货单”40本,销售货物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开具发货单代替普通发票交给购货方,隐匿了产品销售收入。1998年,该企业共开具发货单3本,取得账外收入55万余元,偷税80306.49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经审理,县国税局对其下达了补缴增值税80306.49元、罚款4万元的处理决定。对企业已开具的发货单封存备查,对未启用的37本空白发货单限期上缴销毁。  稽查建议:该企业擅自扩大发货单的使用范围,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偷税手段比较隐蔽。稽查人员在检查时,不仅要审核企业销售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还要注意对原材料、动力以及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管分析,算出正确的投入产出率;必要时可根据《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查清企业的偷税事实,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