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地税公安“猎鹰行动”打击假发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邱艳 王辉日期:2011-01-24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10年9月开始,一场名为“猎鹰行动”的发票打假活动在河南省郑州市悄悄展开。在郑州市地税稽查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猎鹰行动”取得丰硕战果:共查处发票违法案件99起,涉案发票300多万份,捣毁窝点1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 为了进一步遏制假发票泛滥势头,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2010年以来,郑州市地税部门在加大发票日常检查力度的基础上,先后组织了多次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了巩固战果,乘胜追击,“猎鹰行动”顺势推出。 为确保取得实效,“猎鹰行动”中,郑州市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对本辖区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各种线索进行了摸排梳理,确定了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 2010年10月28日被定为集中行动日。郑州市各县(市)区地税局共派出501名地税稽查干部,协同93名公安干警,组织开展了一次规模宏大的打击活动。突击检查了977家饭店,查出有问题纳税人141户,其中9户纳税人使用假发票,共收缴假发票6804份,涉及服务业定额发票、服务业手写版发票以及停车场收费发票。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发票违法行为用“猖獗”来形容毫不为过。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何屡打不尽?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王继恒坦言,不管是对买方还是卖方,其违法成本太低是一大诱因。据了解,一本发票生产成本只要几元钱,而卖出一般都在50元以上。如果货源紧缺,一本假发票能卖到百元以上,有的一张手开增值税发票甚至卖到200元。而电脑机打增值税发票因冠有仿造的识别号码,一般按开票金额收取0.3%~0.8%的手续费,非法利润更高。 采访中,一些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制造假发票可以说是一本万利,因为违法成本低,制假贩假者屡屡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根据财政部1993年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打击普通假发票犯罪新的立案标准。对此,一线查处假发票的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干警表示,就算有了新的立案标准,非法制售普通假发票一般才判2年~7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制售假发票的高利润来说,其风险系数可谓微不足道。 之所以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是因为非法发票买家的违法风险也很低。根据原来的《发票管理办法》,对使用普通假发票的企业,按“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位干警表示,除非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于使用普通假发票,若达不到一定金额,警方根本无法对买家进行处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最后只能将案件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不过,这几天,他和其他税务稽查战线的同志们为一个文件的出台而倍感振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位干警简要介绍了《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此次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王继恒说,这一“招”会对发票违法犯罪的那些以身试法者有所触动,会感到“处境不妙”。 郑州市地税局、国税局以及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人参与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如果纳税人切实做到诚信纳税了,那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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