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破获虚开发票案 涉3660万元跨多省市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2-05-14字号[ 大 中 小 ]   泉州“12·6”变造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主犯王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分别被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3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取得他们变造虚开的非法发票的受票方亦依法受到了查处。  线索 一个税号,多家企业  泉州市国税局基层管征单位在对辖区内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异常且销货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与销货单位名称没有一一对应,出现一个税号对应多家不同企业名称的异常情况。此线索很快被移交税务稽查局以涉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查处。  调查 变造虚开,真相大白  泉州市国税稽查局通过调取相关纳税人的涉税资料,对问题发票上所载的销货单位的所有开票信息和购货单位所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实比对,从中发现了更多案件线索。泉州市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集中精力打好歼灭战。根据案情需要,泉州市国税稽查局与泉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12·6”专案组展开联合办案。历经数月的深入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及其变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手法。嫌犯洪某某通过“买方市场”,将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税款的企业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嫌犯王某某,由王某某通过电脑软件对其事先向“卖方市场”非法骗开取得的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变造或者直接在非法购得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行变造虚开,再提供给受票企业(即变造后发票上的购货单位)通过网上认证蒙混过关之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从中收取2.5%~7%不等的开票手续费以牟取非法所得;嫌犯陈某某则利用其在企业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将其所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或变造后抵扣税款。该团伙从“卖方市场”到变造伪造发票再到“买方市场”分工明确,一环紧扣一环,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福建、江西、山东、新疆等多个省区,变造伪造虚开发票金额共计3660万元,涉及税额620万元。王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主要嫌犯很快被公安机关列为拘捕对象。泉州市43家取得变造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同时被查处,涉案发票计有207份,金额1632万元,税额277万元。  抓捕 主犯落网,从犯通缉  2011年1月4日,嫌犯王某某在南安市被泉州警方抓获;同年3月30日,嫌犯洪某某在昆明市被昆明警方抓获;嫌犯陈某某潜伏在厦门市被泉州警方抓获。同时,警方还没收了嫌犯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手机、网银U盾、网络卡等作案工具,并对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网上通缉进行追捕。  判决 *6量刑,严惩不贷  经过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共同奋战,2011年11月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注:该罪的*6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违法所得170169元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追缴违法所得93599元,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陆续被追捕到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泉州的43家受票企业已被税务机关追补税款、并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792.58万元,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警示 开票受票,守法当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罚则等亦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的开票企业(销货单位)和受票企业(购货单位)均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票和受票,不得开具或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更不得伪造、变造、虚开、代开、非法出售、转让、受让违法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等非法行为。特别要提醒的是,受票企业取得通过税务机关发票认证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存在伪造变造虚开的可能性。因此,对上门推销、传真、短信、邮件等各种不法渠道和方式取得的发票应当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非法发票的“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积极防范发票违法行为,以免上当受骗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