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违规受罚后悔莫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2-06-13字号[ 大 中 小 ]   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河南省淅川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宁静。从电话那头传来的,是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及淅川县4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协查,并派专人于次日到该县外调,希望其予以配合。  原来,十堰市的两户企业因管理层出现问题,内部管理混乱,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其中涉及淅川县4户企业取得的发票,时间主要集中在2011年2月~6月,涉及货物金额306.82万元,税额52.16万元。  虽然这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生在十堰市,但涉案的淅川县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某合金有限公司、某冶炼有限公司和某炉料有限公司这4户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是否明知故犯,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呢?该局决定对这些受票企业作进一步调查。  从前期取证资料看,这4户企业均是以生产、销售冶炼产品为主的企业,年产值在300万元~5000万元不等,所经营的产品系国内大型钢铁企业的上游产品,均有生产场地和经营场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名称,主要是冶炼企业生产用的兰碳和钢铁企业使用的添加剂,这些都是4户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需的货物。  按照检查方案,检查组首先从最直观的票流入手。4户受票企业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这些发票均是从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说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  检查组又分别对受票方的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进行核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的项目内容一致,除“收款人、复核”缺项外,其他项目内容均填写齐全。所有发票,除“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开票人”和受托方纳税人“纳税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项空缺不符外,其他项目内容均相符。  接着,检查组从比较复杂的物流进行调查。4户受票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兰碳”、“添加剂”等货物,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购货的入库单据反映,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均相符。出库资料反映,所购货物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以上资料表明,这4户企业购进的货物确实存在。那么,这成百上千吨的“兰碳”、“碳粉”、“添加剂”等货物是从哪里来的?又是怎样运到企业仓库的?从各受票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反映,当时发生业务时,受票企业与销售方均签订有货物购销合同,有的销售方出具有委托书等书面资料。合同书对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由谁负担运输费用等细节性问题都进行了约定,有双方公司经办人签字,公司合同印章齐全。  经过对各受票企业的调查,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签订合同的地点不尽相同。有的是受票企业的采购人员到销售方所在地签订的合同,有的是销售方销售人员到受票企业办公室签订的合同。二是各受票企业均是实行“落地价”。即合同约定,所购货物单价是指销售方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地点)的价格,受票企业不负担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及其他杂费。三是货到付款流程基本一致。从上述情况看,所购进的货物是从哪里来的,作为受票企业不知道。*10能保证的是,货物真的是买来的,货物是真实的。  最后,检查组对受票企业的资金流进行了调查。4户受票企业货款结算,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部分使用现金,均取得有销售方的收款凭据或受托人的收款凭据,大多已经钱货两清。  检查组对4户受票企业的物流、票流、资金流调查取证情况,分别进行了详细汇报。从受票企业的取证资料看,受票企业与销售方签订有书面合同,货物是真实的,所购货物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相符。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结算,取得有销售方的收款凭据,符合企业间经济往来多种结算方式。受票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作为受票企业应属于正常。  检查组根据4户企业调查取证资料情况,会同县局审委会一致认为,4户企业应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按照处理权限,该局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这4户企业分别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少的补税近6万元,多的达30多万元。  补税后,4户企业老总纷纷叫屈,这都是“善意”违规操作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