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一金”征免个税新政解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文裕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政策界限作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超过规定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三险一金”新政出台的背景分析 (一)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加的条文第二十五条即“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明确规定了“三险一金”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至于如何扣除、扣除比例或标准,尚须进一步明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9条即“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9条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第二条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即“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规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整合、细化和提升。 (三)建设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又对缴存比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各地的标准上各企业又可以自行确定缴存比例。比例或标准较低的地区或企业仅为各5%,比例或标准较高的地区或企业却达到各20%,甚至出现有些企业通过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避税。如果不加以控制,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多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少发工资的方式,在不减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条件下,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在一定程度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地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至税收底线。 (四)在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对较低的地区或企业,如果上调比例或标准,无疑将在贷款方面增强购房者的购房能力。从购房者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这一组合方式购房来说,将增加前者的比例,从而减少商贷的利息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压力,对于促进社会公平颇有裨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高也会相应地影响个人当月可支配资金的数额,在当前房价高位不下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是应对房价上涨的一种宏观手段,客观上有利于募集更多的住房资金,加快解决个人住房问题。 二、“三险一金”征免个税新政内容 (一)免税规定。适用“三险一金”新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如下四类情形: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4、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规定。新政也对“三险一金”超过规定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进行明确: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新政的其它规定。1、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9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停止执行。 三、解读“三险一金”征免个税新政 (一)相比原来对于“三险一金”的规定,新政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征缴比例的上限,也明确了企业能够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峰值”。新政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还明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对“三险”而言,新政对住房公积金的调整较大,而对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免税比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三)实施“三险一金”征免个人所得税新政,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试举一例说明,A某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分别为5%、12%和20%前提下,分析个人实际得到究竟有哪些好处。 1、假如A某所在企业给其缴纳的公积金为A某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即250元,而A某本人缴纳的比例也为5%,同样是250元。如果A某今年每月的工资还是5000元且没有其它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5000-250-1600=315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7.5元,个人实际可得到5000+250-347.5=4902.5元。 2、假如A某所在企业给其缴纳的公积金为A某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2%即600元,而A某本人缴纳的比例也为12%,同样是600元。如果A某今年每月的工资还是5000元且没有其它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5000-600-1600=2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95元,个人实际可得到5000+600-295=5305元。 3、假如A某所在企业给其缴纳的公积金为A某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0%即1000元,而A某本人缴纳的比例也为20%,同样是1000元。如果A某今年每月的工资还是5000元且没有其它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5000-1000-1600=24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5元,个人实际可得到5000+1000-235=5765元。 从上面三个式子演算可以得出结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比例要是都低于12%,要是新政实施后比例上限12%全部调整到位,其免税部分有了明显的增加;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比例要是都高于12%,根据新政实施要求比例下调,其免税部分虽然会有相应的减少,但个人所得到的实惠却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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