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大学毕业干个体 税收政策有优惠
大学毕业干个体 税收政策有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艳丽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一名即将毕业的高校生打来询问电话,说他已考察了一个项目,准备毕业后自己开办一个个体经营店,他想问一下:大学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在税收收费上有哪些优惠? 税务人员给予了热情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按照(财综[2006]7号)文件规定:“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税务人员还告诉这位高校生,按照(财综[2006]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第五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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