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特定基金会捐赠允许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楚襄涛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12366接到某公司会计打来的咨询电话,称上个月该公司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各捐赠了1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儿童的义务教育普及工程。对这两笔捐赠,他不清楚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果能扣除,那么允许扣除的具体比例又是多少。  咨询员告诉这位会计,他们公司发生的这两笔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该公司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生的2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