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  (一)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区(市)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的下岗职工;  (二)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包含其中: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中发[2002]12号文(2002年9月30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