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对贸易企业的政策  ■保税区所有企业拥有国际贸易权,可直接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向国外客商开列信用证,同时允许设立贸易性外商投资企业。  ■保税区内实行“免证(境外与保税区之间除被动配额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免税(保税区内生产性项目所需机器设备、物资和保税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保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政策(以下简称“免证、免税、保税”)。  ■保税区内企业实行现汇留成、经营范围放宽等政策。  ■保税区允许部分企业直接收购区外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货物在宁波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自由,宁波保税区与其紧依的北仑港实施了港区一体化运作方式,境外货物进出区十分便利。  对物流企业的政策  ■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  ■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外,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和在保税区内可以自由流转。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自用物资除外)实行备案制。  ■保税区海关具有口岸监管和区域监管的功能,区内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保税区之间可以"直提直放".  ■大型物流分拨企业可以实行"货物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政策。  ■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的货物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企业在保税区内可以对储存和转口的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改装、刷贴商标或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鼓励企业从事国际货物的分拨、集散、配送等业务。上述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货物的运输、代理及相关的业务。  ■境外企业的货物可委托给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并由其代理进口销售。  对加工企业的政策  ■保税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最低不低于10%.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含二手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要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要来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企业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实行备案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可以从非保税区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增值后直接出口或销往国内市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出口退税。  ■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动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部分加工环节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  ■企业经批准可在区内开办某些限制性的生产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地方政府在土地价格、生产厂房和生活用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商品展示优惠政策  ■对保税区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区货物进行监管,手续简便,即不需缴纳关税抵押金,不受展销时间限制,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商品展示企业用汇按照保税区货物分拨企业用汇方式解决。  ■可以提供看样订货服务,实现供需见面,并允许就地销售,从而把国际市场搬到家门口。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管理理念,负责管理区内各项事务。秉承一切为投资者着想,一切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以诚信原则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免费的服务。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海关独立处理区内海关事务,外管、税务、银行、保险以及各种代理服务机构配套齐全,推行一幢楼办公、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的高效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