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城市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任城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收证件工本费,免收行政性收费。  二、开发区实行规范化管理,未经开发区许可,任何单位或人,不得象区企业收费和检查。  三、新办的"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前三年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属区级部分的50%、后三年区属部分的50%由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全部、增值税和营业税属区级部分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四、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由财政按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全部、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属区级部分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五、投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全部、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属区级部分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六、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50%所得税由财政支持。  七、凡在区内从事先进电子信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前五年有财政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增值税区所属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八、外商将分得的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经营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九、对具有硕士(含硕士)学位以上的来我区创业者,开发区提供10-15万元的创业开办费,并由科技创业园提供厂房,免收三年租金,提供所需办公室,免收三年租金,住房一套免收两年租金。并且园区可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扶持。  十、凡入区企业聘请的硕士生(在本企业长期工作),以上人员,开发区可以给予300-500元的月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