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下岗职工可以享受定额减免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本人为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6年4月份,本人被某家私营企业雇佣。该企业按照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月享受了限额以内的税收减免。于当年10月份,本人辞去了该企业的工作,独自开了一家餐馆。虽然本人被雇佣,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却仅为7个月。问:在剩余年限内,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下岗再就业即8000元/年以内的税收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但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仅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但你在从事个体经营之前的就业单位为私营企业,而并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相应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范围,同时也不是税收减免的对象。所以,不应当再享受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