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这是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现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以求其能够有所帮助。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精神,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其中: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投资的企业而不是创业企业本身。创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四、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投资条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不能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债权投资或投资时间不足2年的股权投资,投资于上市企业的也不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  ⑴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高新技术的范围是指: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以及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除此之外不属于《认定办法》中所称的高新技术,具体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 [2006] 370号共166种产品)执行,但科学技术部还要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⑵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①《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不包括商业贸易性的)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②《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③《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被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认定: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③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④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企业注册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五个方面,且被认定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3、备案条件。  ⑴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⑵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③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④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⑤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②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④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②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④委托管理协议。  4、规模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指标。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⑴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⑵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六、审批与公布。  1、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⑴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⑵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2、公布审批结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连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