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金安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2月印发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与自去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一个“含金量”极高的文件。它对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起步、发展、壮大,必将起到“扶上马,送一程”的关键作用。虽然,《通知》字数不多、篇幅不长。但背景深厚,术语频出,牵系广泛。且落实起来,也非一家而能全为之。因此,弄懂它十分重要。 一、对《通知》文字布局的概括分析《通知》共有七条十款构成。从通常将税收法规分类为政策性与管理类的角度上,其可其*9、二、三条及第七中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归结为政策性条款,其他属于征收管理类。其中,政策性条款中属于新条款或实质性、关键性的条款非前两条所莫属。第三条则属于补充性条款。《通知》*9条,首先采取了综述法指明了享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 “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以下简称“投资额抵扣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即:“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紧接着以列举式的手法逐一点明了创业投资企业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包括经营范围、企业形式、是否备案、投资运作等。其次,用第三条作为补充性条款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除了执行*9、二条“新政”外,还可以享用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之后的“四”是关于对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报送资料的要求;第“五”和“六”则是对财税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对《通知》适用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的串联分析“投资额抵扣政策”是本《通知》的核心内容。它的适用主体为符合《通知》所规定或列明的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毫无疑问,对于这些“附加”的认识和了解是执行落实好《通知》的前提。 笔者首先将《通知》中所明确的要件按其来源或制定者身份不同,分为税务优惠要件、创业投资企业属性要件和中小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要件三大部分。并逐一分析之。 (一)创业投资企业属性要件:所谓的创业投资企业属性要件是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应该具备的或者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显然,在制定的层面上,这一要件不会也不可能由财税务部门的职能。这里必然涉及到多部委。事实正是如此。权威的、属于纲领性的管理规范是经国务院于2005年9月7日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首先,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三者的定义中,理创业投资企业自身属性要件。《办法》指出: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从《办法》对这组名词术语的定义上,不难看出《通知》“一”中所指出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词语均源于上述定义。采取股权投资是创业投资企业重要的经营方式也是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关键之处。投资的对象为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而不是成熟的企业,更不会是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具体到我国当前实际,就是针对中小企业。当然包括“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其次,从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管理的规定中,理创业投资企业自身属性要件。《通知》*9条的项下四个独立的款项明确了“投资额抵扣政策”适用主体应具备的下列要件。-----经营范围要件。 所谓的经营范围,系指《办法》第十二条所明确的五项业务:包括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此外,第十三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企业形式要件。 《通知》明确“必须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表述,源于《办法》对创业投资的公司设立形式的要求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相结合所传递出的另一个信息,就是目前主要以“办事处”形式投资在中国市场投资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暂时不属于《通知》的适用主体。不属于“国内注册”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不是《通知》的适用主体。关于“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应该是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理。-----备案要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五条件(《办法》第九条):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程序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1)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2)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投资运作要件。《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八规定为: (1)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2)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3)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4)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5)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6)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7)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8)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通过上述对创业投资企业自身属性要件的连接分析,应该说可以使使用者、执行者对创业投资本企业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和把握。接下来就是有解决何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什么税收优惠仅限于此对象,以及股权投资所向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层面的概念。 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据此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界定的标准见下列《中小企业标准一览表》。 中小企业标准一览表同上对照上述标准,结合《通知》中“(三),可以首先得出《通知》所指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是遵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但《通知》的适用主体所投资的对象仅限于”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目前,我国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标准执行的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参照区内标准认定)。规定了如下六标准:(1)从事高新技术及具体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上述(4)、(5)被再现于《通知》*9条第(四)中,意味着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投资额抵扣政策”时,在被投资的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这个点上,税务机关需要认真核查的仅仅局限于“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也正是由于上述一些条款的援引,才有必要在《通知》的*9条的最后一款加上了按三个文件的规定执行的表述。 (三)税务优惠要件。所谓的税务优惠要件,其实只有一条。即,创业投资企业经营在“2年以上(含2年)”。即,凡实际经营期限不足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投资额抵扣政策”。 三、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投资额抵扣政策”的制定依据或渊源有三个层面四个文献:一是在法律层面上,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后依据的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条例层面上,渊源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十二条: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从部门规章层面上,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除了“投资额抵扣政策”之外,创业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股权投资业务肯定还会涉及到其他所得税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通知》用“三”进行了明确。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其他的非优惠事项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仅在此对关于股权投资所得的处理简述之。国税[2000]118号文件,首先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界定为,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其次,明确了“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此解释及处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之规定,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免纳投资收益的所得税;五、关于所需要报送资料的问题《通知》在“四”中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包括:(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